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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在应对学校突发火灾事故时,能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出相应处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生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根据伟德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项消防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校所有校园区域,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办公楼、危险品仓库等建筑物及周边公共空间,涵盖因电气故障、易燃物引燃、实验操作失误等各类原因引发的火灾事件。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总指挥、学校分管安全副校长、学校校级领导为副总指挥,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指挥部,作为火灾处置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启动与终止应急预案,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2.统筹协调校内各部门及外部救援力量(消防、医疗、公安等);
3.决策人员疏散路线、重要物资转移等关键事项;
4.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火灾情况及处置进展。
(二)专项工作组
1.现场指挥组:由保卫处处长牵头,负责火灾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控制火势、疏散、警戒等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动态;
2.疏散引导组:以学生处、各学院辅导员及宿舍管理员为核心,组织师生沿预定路线有序撤离至安全集结点,清点人数并上报指挥部,防止遗漏或拥挤踩踏;
3.灭火行动组:由保卫处安保人员、校内义务消防队组成,利用校内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开展初期火灾扑救,配合消防部门进行专业灭火;
4.医疗救护组:由校医院医护人员组成,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救护点,对受伤师生进行初步救治,协助120急救人员转运重伤者;
5.后勤保障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保障应急供电、供水,提供灭火器材补给、通讯设备支持,协助清理火灾现场;
6.舆情管控组:由宣传部牵头,及时通过校园官网、微信公众号、班级群等渠道发布火灾处置进展,澄清谣言,稳定师生情绪。
三、预防与预警措施
(一)日常预防措施
1.加强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2.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水平,树立“全面问题无小事”的思想,组织找出身边的火灾隐患,及时排除;
3.努力推进消防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足够的逃生技能和消防常识;
4.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月对教学楼、学生宿舍等重点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修,每季度排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严禁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
5.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火警报警的常识性知识;
6.规范重点区域管理:实验室需严格执行危险品存储、使用规程,配备专用灭火设备;图书馆、食堂等场所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二)预警等级与处置
根据火灾隐患严重程度,将预警分为三级:
三级预警(一般隐患):发现局部电气故障、消防设施轻微损坏等,由保卫处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部门24小时内整改;
二级预警(较大隐患):发现易燃物堆积、疏散通道堵塞等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由应急指挥部下达限期整改令,暂停隐患区域部分功能,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使用;
一级预警(重大隐患):发现危险品泄漏、电气线路大面积老化等极易引发火灾的情况,立即疏散隐患区域人员,切断相关电源、气源,同时上报消防部门,启动临时管控措施。
现场人员利用就近灭火器扑救(遵循“提、拔、握、压”原则),若为电气火灾需先切断电源;保卫处消防队员携带专业设备赶赴现场,利用消防栓供水灭火,同时启动排烟系统。
(2)人员疏散
各楼栋管理员通过广播、手电指引疏散方向,优先疏散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疏散时严禁乘坐电梯,沿安全通道低姿撤离至指定集合点(如操场、广场),清点人数并上报指挥部。
(3)外部救援配合
消防队到达后,保卫处提供建筑图纸、消防设施布局图,协助划定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配合消防员开展内攻灭火、被困人员搜救。
(4)医疗与后勤保障
校医院在集合点设立临时医疗点,重伤员立即转送至就近校外医院;后勤处确保消防用水压力,必要时调用微型消防站洒水车支援。
(1)伤亡处理: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伤员后续康复治疗;
(2)财产核损:由后勤处、基建处、财务处联合评估火灾损失,登记受损设备、图书等资产;
(3)事故调查:成立调查组,配合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分析火灾原因(如违规操作、设备老化等),追究责任人责任。
(1)优先修复受损教学楼、宿舍,确保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2)对消防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强化隐患整改。
(1)物资储备:仓库常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急救包、应急食品等物资,每季度盘点补充;
(2)经费预算:每年预留消防专项经费,用于设施维护与应急处置。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校区扩建、消防法规更新等情况及时调整。
对因失职导致火灾扩大或瞒报、迟报的单位/个人,依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