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人文科技学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修订)

小编 2026-08-28 0

贵阳人文科技学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推进学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加强监督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党委向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相关活动,与学各级党组织、各二级学院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分管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学党委和行政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相关活动。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请示报告主体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学校党委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学校进行请示报告。

第六条 学校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学校各单位的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名义代表二级学院党委或部门进行请示报告。

第三章  请示报告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需向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会议及省委重要会议等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学校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学校需经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发布的重要文件;

(四)学校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六)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七)学校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需向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八条 学校党委需向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学校对党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对党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五学校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学校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七)学校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需向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九条  学校党委需向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二)学校中层干部任免;

(三)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情况;

(四)学校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需向学党委请示报告下列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包括师生失踪失联、学生集体冲突、意外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况;

2.与学或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

4.与学校相关的重大突发舆情事件;

5.其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中央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情况;贯彻教育部省委教育工委及市委教育工委决策部署情况。

2.学校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包括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和要求的落实情况;拟以学校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3.重要的交流活动,包括重要的国(境)内外交流活动;重要来访、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情况。

4.重要舆情,包括网络等各类媒体涉及学校工作和师生的重要情况。

5.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涉及人、财、物等,且超出部门或个人职责权限的重要事项。

6.重大成绩与重要表彰,包括获得上级部门的表扬或嘉奖,师生员工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奖项等。

7.需要学校多个部门协调进行的重要工作。

8.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请示报告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需遵循以下程序与方式: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经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二)学校党委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办公室是报送请示报告的直接责任部门和统一出口,对应请示报告事项及时提醒督促,并从严审核把关。

(三)学校党委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依据应当充分合理,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除特殊情况外,学校一般不得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单位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也不得以学校党委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请示报告。

(四)学校党委报送的定期报告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明确要求按年度报送的专题工作报告,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在次年1月底前报送。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学校党委报送的请示事项要给上级党组织留有充足的研判、决策时间,一般要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并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需遵循以下程序与方式:

(一)各单位需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按职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在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凡本级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管理权限,事前请示学校党委、行政和有关领导,不能自作主张、各行其是。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事前能报告的必须提前3日向学校党委、行政或分管领导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或报送信息,随时续报或事后补报。

(二)各单位学校请示问题,一般应先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确需学校解决的问题,职能部门要事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三)学校党委收到请示后,一般由党委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四)学校党委收到报告后,应当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委负责同志阅示。党委办公室可以将主题相同、 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五)党委办公室、纪委、党委宣传部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处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建立健全纠错和追究机制,视情节轻重,对违反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普通党员教职工、学校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普通党员教职工一般需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学校领导干部一般需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普通党员教职工、学校领导干部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党员教职工需向学校党委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学校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学校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学校党委请示的事项。

第十六条 普通党员教职工需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以及完成学校党委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干部需向学校党委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学校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学校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学校党委请示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干部需向学校党委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普通党员教职工、学校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 本制度自 202412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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